开展省级美丽海湾试点建设工作,是推动地方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、加快建设美丽江苏的重要举措。为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模式,加强美丽海湾试点建设的管理,推动全省海湾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,根据《江苏省“十四五”美丽海湾试点建设工作方案》(苏污防攻坚指办〔2021〕69号)等有关规定,受厅海洋生态环境处委托,省环科院作为技术单位编制了《江苏省美丽海湾试点建设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。编制工作历经文本撰写、专家咨询、征集各方意见等阶段,近日,《管理办法》正式由省生态环境厅印发。
《管理办法》共四章十八条,介绍了制定目的、适用范围、海湾定义和建设类型,明确了省级美丽海湾试点建设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、示范项目评选流程、项目运行实施及监督管理要求等。《管理办法》印发后,可更好地指导美丽海湾试点建设,统筹推进重点河口、海湾、岸滩污染综合治理,有效恢复海湾生态系统服务功能,提升综合治理能力。
根据美丽海湾建设目标,《管理办法》附《江苏省滩净型美丽海湾建设技术指南》《江苏省生态型美丽海湾建设技术指南》《江苏省亲海型美丽海湾建设技术指南》三种建设类型的技术指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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